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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代墊保險費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8,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約定權利存續期間自95年11月16日起至135年11月15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邀陳正文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7,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11月30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並約定利率及還款方式。
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自97年8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本金7,0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迭經催討,迄未付清,依上開之約定,本件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增補條款約定書、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相對人記事不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1月22日新院雲民政98拍36字第1623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2月4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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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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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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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縣│竹北市 │ 大 學 │ │ 214 │建│ │ │5,840.71 │10000分之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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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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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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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876│新竹縣竹│新竹縣竹│住家用,│二層:│ │ │ │ │ │ 107.08 │ 陽 台 │25.51 │平方公│全 部│ │
│ │ │北市莊敬│北市大學│鋼筋混凝│107.08│ │ │ │ │ │ │ 雨 遮 │7.19 │尺 │ │ │
│ │ │五街47號│段214地 │土造,15│ │ │ │ │ │ │ │ │ │ │ │ │
│ │ │2樓 │號 │層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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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大學段3073建號,599.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8;大學段3079建號,19,14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 │
├──┬──┬────┬────┬────┬───┬───┬───┬───┬───┬───┬─────┬────┬───┬───┬───┬───┤
│2 │2683│新竹縣竹│新竹縣竹│守衛室,│一層:│ │ │ │ │ │ 14.22 │ │ │ │10000 │ │
│ │ │北市莊敬│北市大學│鋼筋混凝│14.22 │ │ │ │ │ │ │ │ │ │分之27│ │
│ │ │五街41號│段214地 │土造,15│ │ │ │ │ │ │ │ │ │ │ │ │
│ │ │之1 │號 │層 │ │ │ │ │ │ │ │ │ │ │ │ │
├──┴──┴────┴────┴────┴───┴───┴───┴───┴───┴───┴─────┴────┴───┴───┴───┴───┤
│共用部分:大學段3079建號,19,14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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