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斗崙交通公司、乙○○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相對人斗崙交通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