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票,11,20090303,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斗崙交通公司、乙○○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斗崙交通公司之營利登記資料,若聲請狀有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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