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票,12,20090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甲○
2樓
代 理 人 乙○○
2樓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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