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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4
法定代理人 甲○○
之4
代 理 人 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綋勝、周素玉、乙○○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本件之聲請與所附本票原本貳紙不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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