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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因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9月16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內載金額新台幣肆佰貳拾萬元,未載到期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票款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壹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本票自記載形式觀之,發票人應為明仲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相對人乙○○為該公司負責人,非該本票之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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