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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彭瑞正即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彭瑞正即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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