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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私立瑪琍亞養護中心
巷21
統一編號
巷21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新竹縣私立瑪琍亞養護中心之設立登記資料,並釋明法定代理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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