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票,234,2009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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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正確請求之金額為何?(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事項與票載金額不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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