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票,92,20090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92號
聲 請 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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