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聲,2,200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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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4日所為之97年促字第560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主文欄中關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貳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每期應繳約定款項Ⅹ約定利率Ⅹ每期延滯天數 365 0.1;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每期應繳約定款項Ⅹ約定利率Ⅹ每期延滯天數 365 0.2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貳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每期應繳約定款項Ⅹ約定利率Ⅹ每期延滯天數3650.1;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每期應繳約定款項Ⅹ約定利率Ⅹ每期延滯天數3650.2計算之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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