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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0日所為之97年度促字第10481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主文欄中關於「一、②……,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九日起為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一、
②……,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九日起為延滯第二個月至第六個月期間,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之違約金計收期間為延滯第二個月至第六個月,且前開支付命令業已敍有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是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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