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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簡字第2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用;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2,9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百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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