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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5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過去及將來所發生之債權,設定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96年5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2,400,000元,借款期間自96年5月29日起至116年5月29日止,利率則按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0.5機動計息,並隨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且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兩造並約定若借款人未按期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除仍按契約約定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97年8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相對人業已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所欠帳款一次清償,總計尚欠借款本金2,288,090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放款帳戶資料明細影本各1份、土地登記電子謄本3份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1月15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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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8年度拍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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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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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竹市│ │ 南湖 │ │ 456 │林│ │ │ 966.63 │ 50/10000 │ │
├──┼───┼────┼────┼────┼───────┼─┼──┼──┼──────┼──────┼────┤
│002 │新竹市│ │ 南湖 │ │ 458 │建│ │ │ 8218.02 │ 50/10000 │ │
├──┼───┼────┼────┼────┼───────┼─┼──┼──┼──────┼──────┼────┤
│003 │新竹市│ │ 南湖 │ │ 459 │林│ │ │ 284.68 │ 50/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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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拍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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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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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93 │新竹市○○○○段 │住家用,│五層:│ │ │ │ │75.30 │ 陽台 │10.25 │平方公│ 全部 │ │
│ │ │湖路1050│458地號 │鋼筋混凝│75.30 │ │ │ │ │ │ │ │尺 │ │ │
│ │ │巷54號5 │ │土造,5 │ │ │ │ │ │ │ │ │ │ │ │
│ │ │樓 │ │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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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南湖段594建號:1/10,南湖段737建號: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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