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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到院,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同法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繳交聲請費壹仟元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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