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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二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曾柏方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2,38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國稅局核發)最近二年歷次贈與資料。
三、提出經營樂賓鳳梨專賣店之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具體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四、釋明為何96年所得為0元?請據實陳報聲請前兩年之財產收入狀況。
五、提出薪資帳戶存摺自96年1月1日起迄今之所有往來資料影本。
六、說明為何由薪資較高之弘毅保全公司換至薪資較低之東亞保全公司?係自願性或非自願性?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提出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所成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八、具體說明繳納房貸之狀況,陳報繳納期間及數額,並提出此不動產之登記謄本。
九、說明受扶養親屬范盛春、劉桂媚有無領取津貼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提出范盛春、劉桂媚之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扶養義務人分擔扶養費用之情形。
十一、范維祥、犯定均約定由母監護,應請說明聲請人與前妻石玉蘭分擔扶養費之情形,並提出每月支出范維祥扶養費
6,500元之計算方式。
十二、陳報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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