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消債更,2,2009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戴愛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德榮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陸佰捌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計算)。
二、提出聲請人之配偶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並說明聲請人之配偶現職為何?若為在職,應提出聲請人配偶之現薪資數額、來源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
三、提出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母親劉馬憶燕)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四、受扶養親屬劉馬憶燕是否有領取老人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釋明受扶養親屬劉馬憶燕是否仍有工作能力?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