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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到院,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同法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繳交聲請費1,000元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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