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消債更,7,200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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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思璟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叁仟柒佰肆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計算)。
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
㈠曾經協商成立之證明書或證明文件、協商契約書等。
㈡釋明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之證明文件,並請說明何時開始毀諾及其原因(另聲請人應詳細釋明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並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
五、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例如自來水費、電費、瓦斯費、通訊費、醫療費等,請列明細表,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醫療費部分另應說明係何時開始須至診所看診?罹患何種病症?)。
六、提出聲請人之配偶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並說明聲請人之配偶現職為何?若為在職,應提出聲請人配偶之現薪資數額、來源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
七、提出聲請人之現有工作(包括正職及兼職)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八、提出聲請人以父親名下不動產向農會貸款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該筆貸款係以何人之名義去借?是否有如期還款?何時開始還款?
九、釋明聲請人所稱於93年投資失利之情形,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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