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勞訴,7,2010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丙○○
被 告 新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 月26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竹東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