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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鑫笙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依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
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調解之聲請,茲扣抵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該項裁定已於99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 銘 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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