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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林公熊徵學田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代 理 人 王宏志
相 對 人 金鳥海族樂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臨時管理人龍其祥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金鳥海族樂園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龍其祥律師為相對人金鳥海族樂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金鳥海族樂園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金鳥海族樂園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設新竹縣關西鎮錦山里錦山126 之16號,下稱金鳥海族樂園公司)經主管機關限期完成董事、監察人改選,並變更登記,惟迄未完成變更登記,該公司董事、監察人於民國98年9 月6 日當然解任,而金鳥海族樂園公司未再依法選任新任代表人,代表公司對外執行職務,使相對人公司就聲請人對之所聲請之強制執行程序未能於程序中為適當之主張而有受損害之虞,爰依利害關係人身分,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 規定,請求選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金鳥海族樂園公司經經濟部依0000000000函限期改選董監,因金鳥海族樂園公司未遵限改選董監,原董監職務均98年9 月6 日當然解任,該公司現已無董事會存在等情,有該公司之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資料足憑。
而聲請人為金鳥海族樂園公司之債權人,業已對金鳥海族樂園公司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本院98司執26557 號卷在卷可稽。
金鳥海族樂園公司無董事會行使職權,確有致其權益受損之虞,依法即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之必要。
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新竹律師公會推薦律師結果,該律師公會推薦龍其祥律師擔任本件臨時管理人,有該會99年7 月8 日新律字第83號函在卷可考,聲請人亦以書面表示同意,有聲請人之陳報狀在卷可考,本院審酌龍其祥律師為本院轄區資深律師,對公司法、強制執行法等相關法令業務均屬熟悉,認以龍其祥為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為允當,爰依法選任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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