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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
債 權 人 丙○○
丁○○
乙○○
戊○○○
代 理 人 甲○○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退票理由單影本壹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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