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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112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瓦斯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蔡緯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人新竹縣瓦斯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法定代理人蔡緯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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