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司促,6659,201007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659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之簽章。 ②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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