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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九條及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依聲請人所提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報案登記表所載報案人為徐炳清,且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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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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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金 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本 票 號 碼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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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智有建設有限│智有建設有限公司 │11,000,000元 │88年1月5日 │ 未 載 │TH-0000000 │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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