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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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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債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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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記名人│債券號碼│債 券 種 類 │債券名稱│張數│債券金額│備考│
├──┼────────────┼───┼────┼────────┼────┼──┼────┼──┤
│00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環北分行│無記名│息票號碼│永續債券 │94-1期無│1 │0000000 │ │
│ │ │ │09401BD0│ │到期日累│ │ │ │
│ │ │ │162310 │ │積次順位│ │ │ │
│ │ │ │債券號碼│ │債券 │ │ │ │
│ │ │ │09401BD0│ │ │ │ │ │
│ │ │ │1623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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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債權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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