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司司,22,201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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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完結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

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以下同)96年9月15日就任為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96年度司字第107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163號裁定准許展期至99年3月15日完結清算在案,茲因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剩餘資金不足清償,致債權債務尚未完結,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於99年3月15日屆滿,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96年度司字第10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98年度司字第163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99年9月15日完結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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