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司司,24,2010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完結美呈科技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定有明文。

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以下同)98年9月21日就任為美呈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98年度司司字第17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惟因作業不及,美呈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98年度司司字第1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99年9月21日完結美呈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