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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
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陳振明於94年3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尚未清償)及將來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3月10日起至134年3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案外人陳振明向聲請人借款(一、房屋貸款)2,260,000元,借款期限自94年3月18日起至114年3月18日止共20年,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
如違約或逾期未繳款時,依契約加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二、個人信用貸款)550,000元,借款期限自94年3月7日起至101年3月7日止共7年,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
如違約或逾期未繳款時,依契約加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三、個人信用貸款)330,000元,借款期限自94年3月7日起至99年3月7日止共5年,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
如違約或逾期未繳款時,依契約加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四、信用卡消費借款)持卡期間自95年1月16日起迄今,相對人持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依約由聲請人代為墊付消費款,持卡人未清償之消費款依約按年息19.929%計算利息。
詎案外人之借款自98年8月3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一)2,003,123元、(二)498,380元、(三)57,874元、(四、)26,560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付。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嗣相對人於96年9月14日日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約定書影本一件、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二件、信用卡分期還款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9年2月22日新院雲民政99司拍45字第03818號函,通知債務人與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99年3月1日寄存送達予債務人陳振明,並於99年3月11日發生送達效力,並於99年2月25日合法送達予相對人,惟迄未見債務人與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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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9年度司拍字第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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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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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市│ │ 育賢 │ │ 404 │建│ │ │ 2429.63 │25688分之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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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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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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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63 │南大路 │育賢段 │住宅,鋼│五層:│ │ │ │ │ 80.76 │陽台 │6.94 │平方公│全 部│ │
│ │ │575巷3弄│404地號 │筋混凝土│80.76 │ │ │ │ │ │ │ │尺 │ │ │
│ │ │5號5樓 │ │造,5 層│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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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建號429權利範圍24000分之19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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