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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已死亡)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2年9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4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2年9月19日起至122年9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92年10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1,300,000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借款期限為年,自92年10月6日起至112年10月6日止,分期攤還本息,如累積三個月未繳付利息時,視為全部到期,即追回全部借款。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借據正本各一件為證。
二、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死亡時,當事人能力即行喪失,因此,非訟事件聲請人或相對人於聲請前死亡者,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且此當事人能力要件之欠缺,亦不生補正之問題,準此,於非訟事件中以死亡之人為聲請人或相對人,該非訟事件之聲請,自非合法。
查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係於99年3月31日繫屬於本院,有民事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上之收狀日期可參。
又相對人於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繫屬於本院前之97年6月21日死亡,有相對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附卷可稽。
是以,相對人既於本件聲請前死亡,足見其於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尚不生補正之問題。
且衡之非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必以當事人於非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始得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若於聲請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亦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之旨。
是相對人既於聲請前死亡,其已喪失當事人能力,揆之前揭說明,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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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9年度司拍字第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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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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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縣│北埔鄉 │ 公園 │ │ 159 │建│ │ │ 59.1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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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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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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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 │北埔鄉○○○○段15│住宅,2 │一層:│二層:│騎樓:│ │ │ 98.26 │ │ │平方公│全 部│ │
│ │ │興街189 │9地號 │層 │36.25 │49.13 │12.88 │ │ │ │ │ │尺 │ │ │
│ │ │巷10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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