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司消債核,663,201003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三點「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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