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司票,102,20100330,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吳金棟律師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丁○○、丙○○、李淮裕、戊○○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上發票人之簽名並非丁○○請補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