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司票,128,201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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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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