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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劉冠輝即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劉冠輝即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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