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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付款地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松山區○○○路○段66、68號,非在本院轄區,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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