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司聲,81,201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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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之讓與通知函)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將對相對人所有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09603號民事裁定所示之債權讓與馬來西亞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其復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30日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對相對人之現在戶籍地址為送達,惟該信函因「招領逾期」為由被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09603號民事裁定、債權讓與證明書、退件信封2 紙及收件回執(以上均為影本)、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雖設籍於新竹縣新埔鎮○○里○○○ 鄰○○路犂頭山段358 巷22號,惟聲請人向上址寄發掛號信函卻以「招領逾期」為由遭退回,此有退件信函及相對人戶籍謄本附卷可憑,且經本院依聲請函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派員查訪發現該戶大門深鎖,復經訪查鄰居稱:該戶逾半年以上已無人居住,亦不認識相對人二人等語,此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99年3 月3 日竹縣埔警偵字第0990001906號函在卷可佐,是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其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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