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消債更,16,201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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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郵務送達費及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再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定期命聲請人以書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郵務送達費及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 銘 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五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36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國稅局核發)最近二年歷次贈與資料。
三、提出聲請人暨配偶、父母、配偶之父母全戶戶籍謄本。
四、提出聲請人之全部兄弟姐妹戶籍謄本。
五、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配偶之95、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並提出最近一個月內之登記簿謄本。
六、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配偶自97年1月1日起迄今之【薪資帳戶存摺】及所有往來金融機構帳戶、股票集保帳戶等完整之往來明細存摺影本(包括已銷戶)。
七、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八、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及相關文件。
九、具體說明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理由,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釋明曾否提出更生或清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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