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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再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更生之聲請,有拒絕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提出聲請更生,惟未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360元,且經本院認有必要以書狀據實報告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乃於99年3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20日內以書狀據實報告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補正預納本院酌定相當之郵務送達費1,360元,及補正裁定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該裁定已於99年3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然聲請人迄未預納上開本院酌定相當之郵務送達費1,360元,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亦未補正該裁定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且未以書狀據實報告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核即係拒絕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三、綜上,聲請人經本院裁定命補正預納本院酌定相當之郵務送達費及裁定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然逾期仍未補正,復拒絕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揆諸首開規定,自應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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