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消債更,17,201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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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載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附表:
一、預納郵務費新台幣1,7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釋明曾與最大金融機構三信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之具體事由,並說明無法與無擔保各債權銀行取得債務清償協議,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開立前置協商退件通知書之具體事由。
三、提出聲請人98年度至今之薪資所得證明影本(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薪資收入期間、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2年補摺日之數額)。
四、釋明任職於「星歐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時之離職原因為何?是否領有資遣費?如有,應陳報數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書,聲請人係自民國98年5月起承租,聲請人應釋明於民國98年5月前居住於何處?承租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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