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消債清,3,201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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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曾桂釵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清算程序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1項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⑴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⑵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⑶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⑷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債務人聲請清算時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例第8條第2項所明定。

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本院認有命債務人就附表所示事項,提出證明文件並為報告之必要,為此定期命債務人提出、報告,如逾期未提出或違反報告義務,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附表:
一、戶籍地(門牌號碼新竹縣寶山鄉○○村○鄰○○路○段156巷68號)房地係何人所有?與聲請人間關係?
二、具體表列配偶乙○○每月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一)收入如:聲請前1年之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二)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1年之膳食、水電費、交通(駕駛機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三、提出配偶乙○○現有工作證明文件、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2年內薪資轉帳存摺明細或薪資單影本。
四、表列目前聲請人甲○○與配偶乙○○每月領取各項津貼之數額及原因,並提出聲請人及配偶98年1月1日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明細影本。
五、陳報聘請外籍看護工之起迄時間及每月實際支付薪資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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