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國聖
附件: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6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新台幣34元計算)。
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四、提出曾以書面向最大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之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釋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及配偶賴秀金96、97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配偶賴秀金現有無工作?請提出工作證明文件及薪資所得相關證明。
七、請提出殘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殘障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並應陳報其期間及數額為何,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釋明戶籍地門牌號碼「新竹市○區○○里○○鄰○道路○段166 巷52號」房地係何人所有?與聲請人之關係?
九、依法院職權查詢勞保局電子閘門資料聲請人於97年3月12日投保於「新竹市彩券販賣人員職業工會」請說明是否有於該彩券行職業?收入狀況為何?
十、提出聲請前二年每月必要支出,例如繕食費、醫療費、交通費及雜支費等,請列明細表,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提出是否有應扶養之親屬?如有,請陳報每月扶養之支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