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監宣,18,201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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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宣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丙○○(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甲○○(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乙○○(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丙○○之母,相對人因精神病、中度智能偏低,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等為據,本院審驗丙○○之精神狀況,其對本院訊問回答如下:「(點呼姓名?)相對人舉手。

(與何人同住?)一起住,有姊姊,二個哥哥。

(提示100元現鈔。

)100元。

(提示1000元現鈔。

)1000元。

(身上有錢嗎?)媽媽給。

(買什麼?)麵包、香蕉、喝茶。

(一天花多少錢?)50元。

(母親每天給多少錢?)100元。

(一天花剩多少錢?)100元。

(剩下錢做什麼?)吃東西。

(除了吃的,會不會買生活用品?)買吃的。

(有幾個姊姊?)3個。

(父母均在?)均在。

(給100元買80元物品,找幾元?)5元。

(拿100元買20元物品,找幾元?)10元。

(有無讀書?)載熙國小畢業。

(是否有手機?)家裡用。

(打給誰?)家裡的人。

(打手機要付錢?)要付錢。」

等情(見本院99年3月8日訊問筆錄),並斟酌東元醫院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為中度智能障礙,受智能障礙影響,對於一般生活事務之處理有部分困難及限制,無判斷及決策之能力;

相對人目前的狀況因其心智缺陷(中度智能障礙),致其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建議為監護之宣告等情,有該院99年3月18日東秘總字第0990000349號函暨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在卷可參,故聲請人聲請對丙○○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次查:聲請人甲○○為受監護宣告人之母,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

又受監護宣告人現受聲請人甲○○照顧,亦據聲請人甲○○陳明在卷。

茲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聲請人甲○○任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甲○○為監護人;

又乙○○係受監護宣告人之妹,並指定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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