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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小字第29號
上 訴 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戊○○、乙○○間因
本院99年度竹小字第29號給付票款事件涉訟,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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