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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小字第74號
原 告 世貿經國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洪文蓉〈即洪劍銘之.
被 告 林寶悅〈洪劍銘之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洪文蓉、林寶悅為被告洪劍銘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又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2項、第178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洪劍銘於民國99年1月18日死亡,有戶籍資料附卷可參,洪文蓉、林寶悅分別為被告洪劍銘之父母,即其繼承人,有戶籍資料附卷可憑,依前揭說明,即應由洪文蓉、林寶悅為被告洪劍銘進行本件訴訟,茲因洪文蓉、林寶悅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命洪文蓉、林寶悅為被告洪劍銘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智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第一項及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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