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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小字第85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宇太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前對被告台灣宇太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被告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本件復經調解不成立在案。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3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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