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竹小,86,2010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小字第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澎湖縣白沙鄉赤崁村22鄰赤崁漁港新村32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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