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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乙○○
(即債務人)
相 對 人 甲○○
(即債權人) 室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裁全字第13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13號民事裁定准予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於新台幣15,0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嗣後債權人亦已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處分在案,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起訴,業據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目前並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簡易案件、聲請調解及支付命令案件)無訛,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
據此,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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