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聲,70,2010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二0三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貳佰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三年度甲類第八期中央登錄債券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此項規定於其他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1年度裁全字第2047號假處分裁定,以本院91年度存字第1544號提存事件,曾提供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9期債票面額新臺幣(下同)2百萬元為擔保金,聲請本院以91年度執全字第1049號假處分執行在案,嗣因聲請人內部控管公債因素,更改提存為無實體公債,急須辦理領回實體公債手續,聲請以本院96年度聲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4年度甲類第4期中央登錄債券,並經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2038號准予提存在案,茲因已提存之公債即將於99年6月16日到期,請求更改提存公債名稱、期別,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8期中央登錄債券」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聲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96年度存字第2038號提存書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1年度裁全字第2047號假處分事件(含91年度執全字第1049號假處分事件)、96年度存字第2038號擔保提存事件、96年度聲字第1110號變換提存物事件等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聲請提存面額2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8期中央登錄債券,與本院前開91年度裁全字第2047號假處分裁定所命提存之擔保金相當,是聲請人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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