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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己○○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被告丁○○、被告乙○○、被告丙○○
、被告戊○○間因確定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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